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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第三十七条明确,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循环泵; (三)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第五十九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循环泵的; (三)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的。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 (三)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 (四)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计量器具等; (四)擅自排放供热设施内的热水;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明确,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art2 管理办法 山东省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 (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汽装置; (三)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