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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供热企业将在供暖结束30日办理退费手续

admin 2016-3-1 21:59 609人围观 行业资讯

2月25日,济宁市燃热办做客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相关负责人说,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 供暖期 ...
    2月25日,济宁市燃热办做客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相关负责人说,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

    供暖期间,不少用户认为只要家中室温低于18℃都可以申请测温。对此,济宁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供热管理科的张猛介绍说,根据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用户认为家中室温低于18℃申请测温应满足三个大的前提:首先,用户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即-5.5℃;其次,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最后,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是指散热器未遮蔽、未私自改造室内供热系统、管道水流畅通、管道或散热器内没有气阻等情况。在这三个前提同时满足的条件下,用户认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18℃标准的,可以申请测温退费。

    对于退费的标准,张猛说,根据《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济宁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其中,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 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张猛还提到,有用户要求供热企业采暖期中退还室温不达标的热费,这是不合理的。张猛说,《济宁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
来自: 中国供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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