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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采暖系统是闭式系统,暖气片中的循环水是给用户输送热量并循环使用的,用户私自放水不仅有可能破坏供热系统的水力平衡,影响其他用户采暖,而且容易使空气进入系统形成气堵或增加金属管道的氧化。如果暖气管道失水过多,热力站就只能不断地往暖气管道中补充冷水,而冷水加热需要一定时间也需要耗能,这样既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又影响居民家中供暖效果,严重时甚至造成停热事故。 当然不能!! 采暖循环水长期反复加热,管子上的一些有害物质就会析出到水里,加上除垢、防腐等化学制剂的投放,甚至有些供热企业为了防偷水加投臭味剂,这些制剂成份复杂,不少也是有毒或有害物质,用它洗衣洗手会损害衣物和皮肤,更不能饮用了。 Part1 管理办法 北京市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 (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第四十三条明确,用热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卸、改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 (二)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 河北省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管用热; 第五十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第三十三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其中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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