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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供热管理办法(条例)对暖气系统私自放热水都有哪些规定

2022-12-30 13:49| 发布者: 邱晨琛| 查看: 1156| 评论: 0

摘要: 为什么大家不满意室温18℃,如何解决?暖气片安装水龙头,违规!用户采暖系统是闭式系统,暖气片中的循环水是给用户输送热量并循环使用的,用户私自放水不仅有可能破坏供热系统的水力平衡,影响其他用户采暖,而且容 ...
为什么大家不满意室温18℃,如何解决?
暖气片安装水龙头,
违规!

用户采暖系统是闭式系统,暖气片中的循环水是给用户输送热量并循环使用的,用户私自放水不仅有可能破坏供热系统的水力平衡,影响其他用户采暖,而且容易使空气进入系统形成气堵或增加金属管道的氧化。如果暖气管道失水过多,热力站就只能不断地往暖气管道中补充冷水,而冷水加热需要一定时间也需要耗能,这样既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又影响居民家中供暖效果,严重时甚至造成停热事故。


暖气水真能补铁吗?

当然不能!!

在供热实际运行中,暖气内的水都要经过防腐软化处理,并不是普通的生活用水,所谓软化水就是使钙镁离子被交换剂中的钠离子所代替的水,将普通水中易结垢的钙镁化合物转变为不形成水垢的易溶性钠化合物的水,这种水就是为了防止锅炉和供暖系统结垢!里面含有多种化学物质,显碱性,PH(25℃)值达7-11(生活饮用水PH值6.5至8.5),既不含碘也缺少人体需要的钙镁等微量元素,是绝不能饮用的。

暖气里的水能私自放吗?
不能!

采暖循环水长期反复加热,管子上的一些有害物质就会析出到水里,加上除垢、防腐等化学制剂的投放,甚至有些供热企业为了防偷水加投臭味剂,这些制剂成份复杂,不少也是有毒或有害物质,用它洗衣洗手会损害衣物和皮肤,更不能饮用了。


Part1


管理办法

关于在禁止在暖气系统上安装水龙头、私自放热水各地都有哪些规定,一起来随小编看看。

北京市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 (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第四十三条明确,用热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卸、改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

(二)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


河北省

保定市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管用热;
(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

第五十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市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第三十三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其中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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