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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第三十条明确,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明确,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热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 (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市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第五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